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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1 20: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於核課期間內發單嗣後更正稅額重新發單應無核課期間適用問題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02043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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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核課期間內發單開徵,嗣後因更正稅額,重新發單並改訂限繳日期,係屬就原繳納通知書之應納稅額作一部撤銷通知之性質,依本部71/08/30台財稅第36419號函釋,應不發生核課期間之適用問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