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司與市政府重新調整分配同一次重劃之土地後,該公司所取得之土地於移轉時,其調整前土地所繳之重劃費用,准由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並可認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依法減徵其土地增值稅20%(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40%)。說明:二、是否須更正重劃費用乙節,得依內政部台內地字第661441號函頒「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編者註:修正為第4項)補充規定」第5點「經重劃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依本法條第3項減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或主管機關核發足資證明該土地為重劃後土地之證明文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