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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02: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經專案核准合併誤予記存之土增稅應依法向存續公司發單補徵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45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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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於86年經經濟部專案核准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併,依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原為第13條)規定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3筆土地,於87年由○○公司將之信託與林君後,始查得該土地自始不符合上開法條規定,該誤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5條規定向合併後存續之○○公司發單補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