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個人或營利事業依內政部核准之「救援大陸水災捐募計畫」,透過貴會(編者註: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等團體,對大陸水災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規定認列費用或列報扣除額。說明:二、營利事業對該項捐募計畫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至個人之捐贈,應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前段規定,以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列舉扣除。三、捐贈物資者,應依左列規定估價,並由貴會開立收據:(一)捐贈之物資為捐助者自行生產者,以生產成本計算之。(二)捐贈之物資為捐助者向外購買者,以購買價格計算之。四、貴會等團體,在銀行或郵局所開立屬承辦該項計畫之救災專戶收取捐款者,由該行、局出具之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以及由貴會開具領受捐贈之收據,營利事業或個人得據以作為列帳之憑證或申報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