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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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派代表在國外服務所付薪資或旅費可依規定核認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2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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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如直接派遣業務代表在國外服務,而無分支機構或連絡處之設置者,其由該營利事業直接撥付之薪資或旅費支出,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1條或第74條規定核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