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2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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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重購退稅應列為確定可退稅年度之免稅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01807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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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因重購土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列為確定可退稅年度之免稅收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