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2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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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合免稅要件之公益團體取得之增資緩課股票應於轉讓時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004541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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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不合免稅要件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法課徵所得稅時,其取得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免予計入取得年度所得額課稅,但於轉讓時,應依該條但書規定,作為轉讓年度之所得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