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6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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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產總額1億元以上之公益團體未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者應輔導限期補辦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577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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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未依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先輔導其限期補辦,其經輔導後補辦者,可視為符合上揭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