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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03: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適用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適用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75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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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適用疑義。說明:三、本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四、慈善救濟團體義賣貨物或舉辦義演,其取得之代價含有捐贈收入性質,得不視為本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五、自辦理84年度結算申報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本標準第2條之1(編者註:現行第3條)第1項規定課徵所得稅;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准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得自以後5年(編者註:現為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