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經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0秘台廳一字第1191號函釋,其法人人格已歸消滅,無須再依非訟事件法第37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91條)規定聲請終結登記,其人格始行消滅。
(依財政部109年11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647340號令廢止)
附件:司法院秘書長80/02/12秘台廳一字第1191號函
主旨:關於公司清算完結聲報法院准予備查,應否再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辦理清算終結登記,其人格始歸消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按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公司亦為法人組織,其人格之存續,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來文所述公司清算完結聲報法院准予備查,應否再辦終結登記其人格始行消滅乙節,本院前於79/01/19固以79院台廳一字第01408號函各地方法院受理此類事件,應於准予備查時設專簿登記,惟其登記僅係便於監督及利害關係人之查閱,並非屬非訟事件法第37條所規定之終結登記,且公司清算完結經法院准予備查者,亦無須再依該規定聲請終結登記,其人格始行消滅,本院秘書長78/08/09以78秘台廳一字第1799號函復內容與前旨不同之處,尚請依本函意旨參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