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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14: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銷售不動產或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其利息支出分攤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70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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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專營、兼營銷售房屋及土地或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之營利事業,於土地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或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有關利息支出之分攤,營利事業如能合理明確證明借款用途,其借款利息准個別歸屬認定;未能合理明確證明借款用途者,方須依比例計算土地或有價證券出售部分應分攤之利息。是以,營利事業之利息收入如係來自借款資金,例如借款需作補償性存款或借款資金未全部動用而暫存銀行等,其利息收入雖與利息支出相關,惟因借款資金用於補償性存款或暫存銀行部分,其用途明確,該部分之借款利息准個別歸屬認定,已無須依比例攤計,故應無利息支出應扣除利息收入,再以淨額分攤之問題。至營利事業之利息收入如非來自借款資金,則其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並不相關,亦無利息支出應扣除利息收入,再以淨額分攤問題。(編者註:自96年度起應改依96年4月26日發布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