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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9 15: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所稅停徵期間從事證券買賣其費用及利息支出之分攤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824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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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釋營利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其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之分攤原則。說明:二、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買賣有價證券部分,除可直接歸屬之費用及利息,應自有價證券出售收入項下減除外,不必分攤一般營業發生之費用及利息。三、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營業費用及借款利息,除可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按核定有價證券出售收入、投資收益、債券利息收入及其他營業收入比例,計算有價證券出售部分應分攤之費用及利息,自有價證券出售收入項下減除。(編者註:自96年度起應改依96年4月26日發布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