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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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向金融機構借款回存不計息保證金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15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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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向金融機構借款,如依借款契約查明確須回存保證金且無計息者,除該營利事業與金融機構係關係企業,確有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外,得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