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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9 03: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總公司借款供分公司使用其利息可列為分公司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3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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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分公司之總公司中○海灣石油公司向泛○海灣石油公司借款,作為貴分公司海域石油探勘之資金,如貴分公司能向該管稽徵機關確實證明此項借款確係悉數用於貴分公司在臺從事海域石油探勘之用者,貴分公司之總公司所支付此項借款之利息,原則上應可由貴分公司列為費用支出。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