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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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負連帶責任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3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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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其應納稅捐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納稅義務人之一將其自行分攤應納部分之稅款,提存於法院,自不能視為應納稅款已繳納。惟稅捐機關於移送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處執行)執行時,可先向提存法院提取該部分稅款後,由應納稅額中扣除,以其餘額移送執行;如不予提取該項提存之稅款者,則仍以全額欠稅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