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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17: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商在我國境內承包工程由國外採購材料等之價款仍應依法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5269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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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外國工程包商在我國境內承包建設工程,依約由該外國工程承包商在我國境外採購供應材料及機器設備之價款,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說明:二、茲分別規定如下:(一)營業稅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課徵營業稅。(二)所得稅部分:應依下列方法擇一辦理。1.辦理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全年度收入總額(含該項國外採購供應材料及機器設備部分)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依同法有關規定申報納稅,惟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2.申請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辦理:該項國外採購供應材料及機器設備,係屬營建工程之包工包料,應併同其他各項提供技術服務所取得之報酬,依上開法條規定報繳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