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18 22: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整批同類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其成本及收益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412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以整批「相同種類之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為一組合之不良債權,其取得及各回收債權之年度均委託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該批不良債權之取得成本得以整批債權之實際交易價格認定。該批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應自轉售、催收或處分之收入大於其取得成本之年度起,依法認列收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資產管理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各批次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之各年度實際回收紀錄,以供稽徵機關查核。二、所稱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之種類,係指小額消費者信用貸款、信用卡循環信用、現金卡循環信用、汽車貸款擔保品拍賣後不足額、房屋貸款擔保品拍賣後不足額及無擔保之房屋修繕貸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