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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17: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產權移轉前已開徵之工程受益費不得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繳納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7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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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土地所有權人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公告開徵之工程受益費,不得適用工程受益費條例第6條規定,由土地買受人出具承諾書繳納辦法辦理。說明:二、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23項規定: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之工程受益費,於各該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1年內開徵。第1項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上項所規定由買受人承諾繳納工程受益費之辦法,僅對土地移轉登記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而言。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君出售土地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該項土地工程受益費既已開徵,自不適用上開法條所稱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繳納之規定,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君繳納,並准於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其溢繳之土地增值稅,准予退還。(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