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3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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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纏訟多年未有結果之土地不得為擔保品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1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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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查稅捐稽徵法所稱相當擔保,依同法第37條(編者註:現行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除以黃金、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及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為擔保品外,如以其他財產為擔保品者,應以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為限。貴公司為地價稅案件所擬提供之××號土地為擔保品,經核上項土地既早為××汽車駕駛訓練班違章建築霸占多年,而纏訟多年未有結果,不符上述法條擔保品具備之要件,歉難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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