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7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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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以原料提供擔保如易於保管且不易損壞可予接受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6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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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二、目前工商業資金調度困難確屬實情,類似案件,在擔保品易於保管且不易損壞之原則下,可予考慮接受辦理。三、××纖維工業公司提供擔保之原料,應按其提供日前一日市價之7折計值,並由該公司依動產擔保交易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有關法令規定,向××市建設局辦理動產擔保登記後提供抵押。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