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9 23: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提供保付支票作為擔保經稽徵機關提現保管准視同現金繳納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3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本案×××舞廳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作為擔保之××市第×信用合作社「保付支票」,既據呈明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管理後提現保管,應准視同現金繳納,嗣後行政救濟確定,倘應補徵稅款,自應准予減除上項擔保金額後,再行計算該項補徵稅款應加計之利息。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