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9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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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供保付支票作為擔保經稽徵機關提現保管准視同現金繳納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3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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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本案×××舞廳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作為擔保之××市第×信用合作社「保付支票」,既據呈明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管理後提現保管,應准視同現金繳納,嗣後行政救濟確定,倘應補徵稅款,自應准予減除上項擔保金額後,再行計算該項補徵稅款應加計之利息。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