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16:5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分割後出售其中1筆並買回合併後再出售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42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陳君所有土地分割後出售其中1筆,再買回與分割後之另一筆土地合併後再出售,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以地政機關合併改算地價後之前次移轉現值為準。說明:二、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亦適用於稅法。本案嗣後如經稽徵機關查有積極而直接之證據,顯示分割、買賣、合併、移轉土地行為確屬虛偽,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第41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