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6 02: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拍賣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不得以被拍賣人取得時較高之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373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取得法院拍賣土地,拍定價格高於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經按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核計土地增值稅後,申請更正改以被拍賣人原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較高現值,為其再次移轉之前次移轉現值乙案,核與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及第31條規定不合,不宜受理更正。(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