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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9 18: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破產財團應負擔之稅捐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5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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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破產財團於破產宣告後,因管理或變價而依法應由破產財團負擔之稅捐,性質上係屬財團費用。其因一時無法出售得款,致逾徵期者,與一般納稅義務人之持有財產無法變賣,致不能如限繳納稅捐之情形,似無不同;故現行有關法律既無免徵滯納金之規定,自不宜允予免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