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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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分次取得土地後1次或分次移轉核算增值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02458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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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分次取得土地所有權,
1
次或分次移轉時,核算土地增值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宗土地分次取得所有權後,再將其全部持分一次移轉,應按各次取得之持分及其原地價分別核算。(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就同一宗土地,分次取得後再分次移轉,如經查明確認其移轉之持分係在何時取得及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應以移轉各該持分之原地價認定。至分別確認移轉持分之原地價有困難時,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