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3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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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以未稅果汁冒充合於標準之天然果汁銷售者應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9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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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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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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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以不合於國家標準之未稅蕃石榴及芒果天然果汁冒充合於國家標準之免稅天然果汁銷售漏稅,應依貨物稅條例第
18
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
32
條)之規定辦理。至違章案件未結前,該公司重新再憑檢驗合於國家標準之證明申辦免徵貨物稅一節,可准予照辦,但其使用之容器或包裝應與前述違章貨品有明顯區別。主管稽徵機關並應經常注意抽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