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19: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填報申報書雖有繳納部分稅款其滯報金仍按全額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3194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ÍÍ公司7910月份出廠之貨物,雖於期限內繳納部分貨物稅款,但未於規定期限內填報計算稅額申報書,依貨物稅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按全部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