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05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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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取得山地保留地後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812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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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原住民依土地法第
133
條規定無償取得山地保留地所有權後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應以無償取得該土地原因發生日期之當期公告現值為準;至無償取得原因發生日期在該土地第
1
次規定地價以前者,應以其第
1
次規定地價為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