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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03: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遺贈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02982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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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遺贈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應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附件:內政部台內地字第8305897號函
一、遺贈之土地,是否須由有繼承權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將遺贈土地移轉登記予受遺贈人乙節,茲准法務部83年5月2日法83律字第08742號函說明二略以:「依我國學者通說,均認遺贈於遺囑生效後僅有債權的效力,受遺贈人非於繼承開始時,即當然取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如採學者通說,宜就遺贈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移轉予受遺贈人」。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並已轉知地政機關「關於遺贈之土地,如遺贈人有繼承人,得同時連件辦理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並依本部81年6月20日台內地字第8181523號函示辦理。」是以,遺贈之土地宜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