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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14: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教軍警原支領房租津貼實物配給及代金已併銷完畢後相關免稅適用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158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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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78年6月30日前進用之公、教、軍、警人員原支領經併入專業加給項目之房租津貼、79年6月30日前進用該等人員原支領經併銷之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84年6月30日前進用該等人員原已報領經併銷之眷屬實物代金,在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有關規定未修正前仍得繼續免納所得稅。三、84年7月1日前原併銷眷屬實物代金之口別,因時間因素依序升口或喪失報領實物配給之條件者,以升口或減少眷屬口數後「當年度」之口別、眷屬口數計算免稅所得。四、84年7月1日全部併銷完畢後尚剩之「口數」,既已由服務機關一次發給12個月之眷屬實物代金數額,嗣後年度自不得繼續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五、84年7月1日以後進用之公、教、軍、警人員,因房租津貼及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已分別於78年7月1日及79年7月1日起併入專業加給等項目支給;眷屬實物代金自80年7月1日起逐年併銷一口,至84年7月1日已併銷完畢不再發給。是其薪俸中已無房租津貼、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等併入項目,應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相當於房租津貼、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部分,比照前揭原則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