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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06: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夫妻任職公營機構所領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不得重複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4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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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免納所得稅,其計算標準應依「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及「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辦法」(編者註:所揭支給辦法已於77年6月30日廢止,並自77年7月1日改依「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辦理,惟該要點復於85年6月17日廢止。)辦理。三、「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及「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辦法」均規定夫妻同為軍公教人員者,不得兼領或重領,是以夫妻之一方任職於政府行政機構並報領實物配給及有眷房租津貼者,其在公營機構服務之他方,不得自其單一薪俸中扣除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後計課所得稅。如夫妻雙方均任職於公營機構,則除由其中一方自其單一薪俸中扣除相當於本身及親屬(不包括另一方)之實物配給及有眷房租津貼後計課所得稅,另一方尚可自其單一薪俸中扣除相當於本身之實物配給後計課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