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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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法修正前退職而於修正後領取退職所得者依舊法徵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205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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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勞工、殘廢者及無謀生能力者於87年6月21日以前退職(休)或離職者,其於87年6月22日以後領取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之退職所得,准予比照適用本部88年3月10日台財稅第881899841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至領取分期給付退職所得之個人,於退休時非屬殘廢者或無謀生能力者,而於87年6月21日以前成為殘廢或無謀生能力者時,其於87年6月22日以後領取分期給付之退職所得,可適用所得人成為殘廢者或無謀生能力者時所得稅法第4條第4款規定徵免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