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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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稅額應提示之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851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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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提出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一)家長家屬關係且確受扶養之證明文件:
1.
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有家長家屬關係而同居一戶者:如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非同戶籍惟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者:如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二)無謀生能力之證明文件:如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