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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04: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完稅照存根聯應保存5年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403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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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稅貨物出廠證(編者註:已改為完稅照)存根聯及水泥廠商專用之出廠單存根聯係由廠商自行保管,其保管期限應照稅捐稽徵法第11條規定保存5年。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