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1 04: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被徵收在開闢前仍為原地主使用者按基本稅率課徵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62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私有土地經用地機關徵收取得後,在未開闢使用前,仍為原地主建築使用者,依本部87/07/15台財稅第871954380號函釋,尚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依土地稅法第20條規定核課地價稅。說明:二、依內政部89/08/19台(89)內地字第8965481號函釋,略以:「…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在尚未依法撥用前,自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例如原為住宅使用之國有土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公園用地,在公園用地之需地機關未依法撥用前,該土地雖為公有土地,惟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而有土地稅法第19條(平均地權條例第23條)規定之適用;至於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已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則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應適用土地稅法第20條(平均地權條例第24條)有關公有土地課徵地價稅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