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01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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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劃後持重劃前之判決書申報移轉其移轉現值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00348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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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權利人於土地重劃後始持重劃前經法院判決移轉確定之判決書,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移轉現值之審核,仍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另查本案法院之判決係屬給付判決,而非形成判決,其所有權移轉應經登記始生效力,因此本案重劃費用證明書,仍應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6
條規定,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鄭
○
為核發對象,並於鄭
○
移轉土地時,自漲價總數額中扣除重劃負擔總費用
。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