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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01 22: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劃後持重劃前之判決書申報移轉其移轉現值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00348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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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於土地重劃後始持重劃前經法院判決移轉確定之判決書,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移轉現值之審核,仍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另查本案法院之判決係屬給付判決,而非形成判決,其所有權移轉應經登記始生效力,因此本案重劃費用證明書,仍應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6條規定,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鄭為核發對象,並於鄭移轉土地時,自漲價總數額中扣除重劃負擔總費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