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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8 21: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產權移轉前已開徵之工程受益費不得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繳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5693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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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與公司因合併而移轉土地,稽徵機關誤准記存土地增值稅,嗣後發現補徵,在繳納前該合併土地如經法院拍賣,該補徵之土地增值稅是否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乙案。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土地增值稅優先受償之規定,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以該土地所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為限。準此,土地增值稅之徵收,以該土地所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為限,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本案公司與公司因合併而移轉土地,其應繳未繳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既由合併後之公司概括承受而為同一納稅主體,且該土地於合併後經法院拍賣時,如該筆土地上尚有欠繳之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再移轉時一併徵收,為抵押權人於設定抵押權時所得查明者,則其因合併而移轉應繳未繳之土地增值稅,於合併後該土地經法院拍賣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規定,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徵收。(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