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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14: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母既經父合併申報子即不得列其為受扶養親屬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5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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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君申報其母之扶養親屬寬減額是否適法,其母既經其父合併申報,並經核定有案,應不得再補列其母之扶養親屬寬減額及列舉扣除其母之醫藥費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