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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5 17: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分割方式終止土地租約其移轉現值之申報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0255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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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如何辦理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5款規定事宜一案,業經內政部會商相關部會獲致結論,請參照該會商結論辦理。
附件:內政部
90/05/01台(90)內地字第9072827號函
會商結論:租佃雙方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之處理程序,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由租佃雙方檢附「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並應納印花稅後,分別向鄉(鎮、市、區)公所、稅捐機關及地政機關辦理相關事宜。(二)由租佃雙方檢附終止租約相關文件資料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同意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三)鄉(鎮、市、區)公所審核通過後,核發註明「同意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5款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之申請,請於2個月內完成分割、移轉事宜。逾期需重新申請。」之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予租、佃雙方,俾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分割及移轉登記。(四)由租佃雙方檢附「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及有關證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依下列方式申報移轉現值:1.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按原承租土地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轉載於所取得之土地。2.申請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以協議分割當次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準。(六)地政事務所於分割、移轉登記完竣後,應將資料逕送鄉(鎮、市、區)公所完成註銷租約登記,並通知租佃雙方。(七)鄉(鎮、市、區)公所完成註銷租約登記後,應即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租約登記,並通知租佃雙方。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