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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6 02: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拍賣土地應徵稅額確定日期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324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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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之土地,其應徵之土地增值稅,依「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7條(編者註:現為「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7點)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內,應將應徵稅額函復執行法院,執行法院應於拍賣價款內,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另依同辦法第9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執行所得稅款,應依規定辦理繳庫手續,並將收據聯發給欠稅費人(即原業主)。準此,法院拍賣之土地,如執行法院已完成債權分配,應徵之土地增值稅並已繳庫,繳納收據於發給納稅義務人後,如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參照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3項規定,該應徵稅額始為確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