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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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收買民地扣繳之增值稅未依限繳庫免加徵滯納金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0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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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查土地稅法第53條規定,係對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予加徵滯納金。且同法第52條規定,經徵收(編者註:現行法已改為免稅)或收買之土地,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或收買機關於發放價款或補償費時,應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所稱地政或收買機關,尚非首開條文所指之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應無土地稅法第53條規定加徵滯納金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