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將所有土地贈與其子,於訂立贈與契約後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有要求贈與人履行贈與義務(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如受贈人於土地移轉登記前死亡,該項請求權即由其繼承人繼承,至於繼承人行使該項請求權後,經法院判決贈與人應履行贈與義務,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請求權人,則土地既係因法院基於贈與之法律關係而判決移轉,其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自應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