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05:4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未重選者如何執行欠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403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未重選而派下員又不詳時,其欠稅之移送執行,茲參照司法院之意見核復如下:(一)由稅捐機關先向戶政、地政等機關查明欠稅祭祀公業有無派下員以之為送達,移送法院(編者註:現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二)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如亦具有派下員之身分,則於其死亡後,依前項方式仍無法處理時,應再向有關機關查明死亡管理人之繼承人為送達後,移送法院執行。(三)依前兩項方式仍無法處理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對之依法送達後,移送法院執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