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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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合併登記後逾期補報現值應以收件日之現值為審核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272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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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吳○等人所有土地協議合併,在未申報現值前地政機關即准予辦理合併登記,嗣經發現通知補正,其補報之現值,應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審核標準
。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