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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7 11: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貨物稅完稅價格之計算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71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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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貨物稅產製廠商計算完稅價格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依據:86年5月7日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4條第2項。公告事項:一、貨物稅產製廠商,其無中間批發商者,銷售價格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各業批發商毛利之比率訂定如下:橡膠輪胎業8%、飲料品業8%、平板玻璃業8%、電器業8%、車輛業9%。二、前述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自貨物稅條例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