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期貨交易有關稅捐之課徵,規定如左:一、證券交易稅:(略)。二、營業稅:(略)。三、綜合所得稅:(一)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應屬財產交易所得,惟交易標的係在國外,為國外來源所得,非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二)交易保證金及權利金之孳息:期貨經紀商給付期貨交易人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四、營利事業所得稅:(一)期貨交易人部分:1.國外期貨交易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惟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國外期貨交易損益之計算採實現原則,成本認定依交易習慣採個別辨認法。(二)期貨經紀商部分(包括本國期貨經紀商及外國期貨經紀商在我國境內之分公司):1.取自期貨交易人或其他期貨經紀商之佣金、手續費應列為營業收入,轉付相關機構之佣金、手續費應列為成本費用。2.存放於期貨經紀商專戶之交易保證金及權利金之孳息應列為收入,依所得稅法第3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依約定給付期貨交易人之孳息為其費用,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3.兌換損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辦理。(三)外國期貨經紀商、交易所、結算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部分:在中華民國境外提供勞務而自國內期貨經紀商收取之佣金、手續費,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無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