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土地供設置高爾夫球練習場、網球場、射箭場等設施使用,可否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適用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一案。說明:二、經參據內政部84/02/25台(84)內地字第8473739號函暨教育部84/08/15台(84)體040254號函意見,查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3款規定,經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體育場所使用範圍內之土地,始有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本案私有土地設置高爾夫球練習場、網球場、射箭場,因非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闢建,核無上開法條之適用。(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