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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07: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信託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時檢附之證明文件應加蓋查欠戳章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財稅第8719347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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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由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於向地政機關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之無欠稅(費)證明文件,可比照現行「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查欠作業聯繫要點」作業模式辦理,即「無欠稅時,於公定信託契約書空白處,依查欠結果加蓋『截至日止查無欠繳土地稅及工程受益費』戳章及主辦人職名章;若經查有欠稅時,於公定信託契約書空白處加蓋『截至日止另有欠稅(費)』戳章,同時註明欠稅(費)明細或檢附欠稅(費)明細清單,俟納稅義務人繳清欠稅(費)後,依據繳納收據在公定信託契約書上加蓋『截至日止欠稅(費)業已繳清』戳章,惟如納稅義務人已提示繳納收據者,則加蓋『依據查欠資料及納稅義務人提示繳納收據,截至日止欠稅(費)業已繳清』戳章,以上查欠資料均應加蓋主辦人職名章。」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