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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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扶養親屬死亡後不得要求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0321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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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將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合併申報,如於受扶養人死亡後,始申請放棄扶養親屬寬減額而要求分別申報,因受扶養人既已死亡,其納稅主體已不存在,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