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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11: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扶養親屬死亡後不得要求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0321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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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將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合併申報,如於受扶養人死亡後,始申請放棄扶養親屬寬減額而要求分別申報,因受扶養人既已死亡,其納稅主體已不存在,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