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0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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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移轉現值以起訴日為審核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5442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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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依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請依本部
台財稅第
780419512
號函辦理。說明:二、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1
及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2
項後段對於適用同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規定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規定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於適用該項第
4
款至第
6
款者,並無相同之規定,故依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縱係權利人高報其土地移轉現值,稽徵機關仍應依本部上開函釋審核、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